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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联网单位备案说明

告知书

京公海网告字[20]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公安部33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介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有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特此告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201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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