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 备案信息需真实有效
- ■ 未备案不得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信部电[2005]501号)
- ■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
-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令第37号)
-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6号)
-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9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 ■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教技[2000]5号)
-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
- ■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